【導讀】
3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即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對2005年頒布施行的原條例的全面修訂,與全省廣大學校、學生及家長利益息息相關。近日,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王剛對該條例的內容進行了解讀。
立法宗旨更加凸顯
2005年我省頒布施行的原條例曾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時間的推移,原條例也出現了一些與學校安全管理需要和人民期盼不相適應的地方,如幼兒園、高等院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缺少法制保障,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職責劃分不清,“校鬧”、校園欺凌、學生實習安全等安全問題日益凸顯等。
針對這些問題,此次修訂本著既要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立法宗旨,一方面強化了對學生的保護,將幼兒園、高等院校學生納入條例的適用范圍,理順了預防中各主體的職責,突出了預防為主的理念;另一方面也規范了破壞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的法律責任,為教師、學生提供一個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
王剛認為,條例的內容設計堅持從我省實際需要出發,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重預防、促處理,較好地兼顧了學生、家長、學校等多方主體的利益,有效規范了我省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中的突出問題。
預防主體更加廣泛、職責更加明確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點多面廣,需要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王剛介紹,針對我省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中存在的職責不清以及推諉、扯皮等現象,條例規定了預防應當堅持安全優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
一是強調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是全社會的責任。條例規定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學校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學生及其父母,其他有關組織等的共同責任;明確了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學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在預防中的責任和義務。
二是突出了學校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中的主體責任。條例將學校的預防職責單列一章,對學校應當落實的安全管理責任、衛生、食品、保衛、消防、校車管理等9項安全制度予以細化;對學校應當采取的制訂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組織學生開展逃生、自救互救等10項安全措施進一步具體化。同時對學校教職工、學校舉辦者等主體的預防職責也予以了明確。
三是進一步厘清了行政機關的職責,強化了其監管責任。條例單列一章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職責,對相關行政機關的職責進行了細化,重點規范了教育、公安、衛生、食藥等部門的職責,對社會關注的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問題,如校舍安全、學校治安、食品安全、溺水等問題均明確了相應主管部門的職責。
預防制度針對性和操作性更強
由于幼兒園、小學、中學、高校等各類學生在認知、行為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較大差異,為了提高預防措施的針對性,條例在對各類學校均需履行的一般性預防職責進行統一規范后,針對各類學校、學生的特點又作了分類規定。
針對幼兒園、中小學校學生等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條例規定了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職責;規定了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上下學時段組織值守,建立家長委員會制度以及對八周歲以下的學生、幼兒應當建立上下學接送交接制度等內容。
針對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校園欺凌多發的現象,條例明確了建立和完善校園欺凌預防和處理制度。同時,為了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保護,條例規定了學生實習的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防止不良校園網貸對高等學校學生的侵害,條例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學生的金融安全知識及法律常識教育、增強學生自我防范意識,引導學生養成科學理性的消費觀。
事故處理機制更加健全、更加公正
王剛認為,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應當體現人本、和諧的立法理念,才能夠在學校和學生之間建立良好的互動關系。為此,條例規定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及時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程序、途徑。
暢通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的渠道,加強了學校、學生、家長多方的溝通、協商。條例規定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害學生并組織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學生、學生家長有權參加、了解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在處理中尊重學校、學生及其父母的意愿,引導其充分協商,設計了協商、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多元調處機制。
為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為促進學校、學生及父母雙方理性地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遏制“校鬧”事件,條例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如在學校停放尸體、圍堵學校或者進入學校擾亂教育教學活動等違法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并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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